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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七審判庭。張江南案二審程式正在進行,審判長江琪正在主持法庭辯論。

“第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前缺乏瞭解,是經媒人王二狗介紹而結成的夫妻。夫妻結婚後感情一般。由於多年冇有生育子女,夫妻間冇有任何感情交流。故夫妻雙方已經分居多年。這一點事實被上訴人予以認可。

第二,目前證據足以證明不能生育子女的原因在於被上訴人。雖然婚姻的目的不僅僅是生育子女。但無法生育子女會嚴重影響夫妻的感情。使夫妻生活喪失了重要的目的。應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法[1989]38號檔案”中關於夫妻無法進行共同生活的標準執行。”阿蠻在法庭上侃侃而談。

“生育子女隻是婚姻的結果,而並非婚姻的目的。雙方在一起生活十多年,不可謂冇有夫妻感情。夫妻雙方即便無法生育子女,也可以通過合法領養來解決。不能生育子女,不是法定的離婚條件。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是封建社會的殘餘。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和製度不能體現封建思想。人民法院的判決不能助長封建思想的氾濫。”被上訴人劉翠蘭的代理律師王**也毫不示弱。

“下麵,請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再圍繞分居這事實在認定夫妻感情方麵的作用進行充分辯論。”審判長江琪神情嚴肅的提示道。

“對於分居數年的事實,我們雖予認可,但並非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而是因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家居住時經常遭受上訴人父母的惡語相向。實在無法居住,纔會孃家居住的。所以我們認為該分居的事實不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王**一字一句的論述道。

“反對!”阿蠻舉手道:“對方的代理律師是在偷梁換柱。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經常為冇有子女而發生爭吵。上訴方的父母並冇有介入本案。”

“下麵恢複法庭調查,被上訴人認為分居的原因不是因為夫妻矛盾,可否向本庭舉證?”江琪審判長一臉嚴肅的向被上訴人詢問道。

“暫時冇有證據。”王**有些灰頭土臉的說。

“鑒於雙方已經冇有新的辯論意見,法庭辯論結束。請雙方做最後陳述。”江琪向雙方投去了詢問的目光。

“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阿蠻道。

“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道。

審判長江琪在審判台上迅速征求了一下另外兩位審判員的意見,然後清了清嗓子:“經合議庭合議,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婚前經媒人介紹認識以後,經民政部門登記結成合法夫妻。但因雙方當事人意誌以外的原因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但作為夫妻雙方均無過錯。權衡雙方利益,根據法律規定,綜合考慮離婚對雙方的社會影響程度。判決如下:

一,依法撤銷濱江省臨海縣人民法院(1993)臨民初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二,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三,上訴人在本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補償被上訴人人民幣2000元整。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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