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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上午,臨海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安排趙大紅強姦案在該院第一法庭開庭審理。

站籠內的趙大紅用疲憊不堪的眼神向坐在辯護席上的張小寶望了一眼,然後苦笑著點了點頭,算是和辯護律師打了個招呼。

……

“既然被告人拒不認罪。請公訴人舉證。”審判長董興才發出指令。

“第一組是趙大紅供述和辯解,雖然被告人趙大紅不承認強姦馬一萍的事實,但他供述中的很多細節比如時間地點等均與第二組證據被害人陳述相一致。第二組證據是被害人馬一萍的陳述,被害人祥細陳述了被害的經過。第三組證據是被扯破的衣物、扯落的男性毛髮等物證。我們要特別提醒法庭的是這些被扯落的毛髮都帶有毛囊。不可能是自然脫落的。這在下一組證據中都有體現。第四組是一組鑒定報告。在現場衛生紙及馬一萍身體內均檢出了趙大紅的**。在趙大紅胸腹部均檢出馬一萍抵抗型掌紋,甚至檢出輕微性抵抗傷(皮膚充血反應)。還有脫落毛髮的毛囊鑒定等證據……”公訴人薄采敢逐條宣讀著證據名稱及主要內容,然後當庭提交給了審判長。

“庭前辯護人已經調取了上述證據的複製件,請辯方質證?”審判長髮問道。

“對第一組證據無異議。對第二、三組證據真實性有異議,馬一萍是故意製造假象,作虛假陳述陷害被告人趙大紅。第四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隻能證明雙方發生了關係,但不能證明是強姦。所謂抵抗性痕跡以及撕扯掉的毛髮均為馬一萍故意偽裝所致……”小張道。

“趙大紅,你向法庭解釋一下,為什麽你的身上有抵抗傷,為什麽你的毛髮會被馬一萍扯掉?”審判長髮問。

“馬一萍向我說她喜歡這麽做,這樣的遊戲很好玩。所以我也就冇怎麽在意。”趙大紅道。

“請公訴人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對趙大紅的解釋點了點頭,然後將審判程式推入了下一階段。

“被告人趙大紅,你們的監控每天都是正常進行的,為什麽出事的那天反而變得不正常了?”公訴人問。

“這正好說明這件事是對我的陷害,馬一萍故意在事先對我的監控動了手腳。”趙大紅道。

“馬一萍事先和你有怨仇嗎?她為什麽要陷害你?”公訴人繼續發問。

“馬一萍是孫憲明手下的一名職工。孫憲明和我不僅有生意上的競爭,而且有私人恩怨,孫憲明一直認為他進了監獄是我造成的。孫憲明認為我為張大勇出主意,打贏了張大勇的那場商標權官司。就派手下嘍囉多次綁架勒索我。孫憲明也為此事被判了刑。”趙大紅氣惱地說。

“趙大紅,你說的這些有什麽證據?”審判長董興才接著發問道。

“證據,證據,那倒是冇有。但事實的確如此啊,法官同誌,我真的冇有撒謊呀。”趙大紅有些急聲說道。

……

臨海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審訊室。

戴著手銬腳鐐的羅大寶坐在審訊椅上,低著頭。

“兔子,你不要認為什麽都不說,我們就冇法定你的罪。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零口供也是可以定罪的。我再問你一次,你為什麽要殺害苗江華?”大隊長李誌國厲聲問道。

“李大隊,我倒要問問你這個問題,苗江華雖然不是我的老婆,但是也是我多年的情人。我和他無冤無仇,我為什麽要殺他?”羅大寶緩緩的抬起頭來,用目光掃視了一下李誌國,得意地眨了兩下眼。

“羅大寶,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是我們曆來的刑事政策。你老實交代,或可保住一命。你現在這個態度,難道不要你這條命了嗎?”副隊長馬大兵在旁邊警告道。

“馬大隊,我現在倒要問問你,你讓我坦白什麽,交代什麽呢?”羅大寶白了一眼馬大兵,語氣中充滿了傲慢。

“那你解釋一下,在你的出租房中內為什麽會發現苗江華的腳印和指紋?苗江華為什麽會死在你的房中?”馬大兵接著問。

“苗江華和我姘居多年,出租房是我倆的愛巢,在我的出租房內留有苗江華的腳印和指紋不是正常現象嗎?至於在我的出租房內發現了她的肉,也不能證明她就是死在我的出租房內,我已經不在出租房內兩個多月了。殺人者把死者的屍體扔到我的房間陷害我或者轉移偵查視線,這又有何難?”兔子解釋道。

“兔子先生,忘記告訴你了,在你的出租房內,儘管殺人者沖洗了現場,但我們采用了先進的技術,還是發現了大量的血痕!經現場勘驗,你的出租房是殺人的第一現場!我們還在地板縫內發現了死者苗江華的碎骨。不知你對此又要作何解釋?”李誌國誇張地做出一副溫文爾雅的樣子。

“哎呀,李大隊,我說你忘了什麽天大的事呢?這有什麽?殺人者想脫罪,想把殺人行為推到我的身上,甚至想轉移你們的偵查視線。製造一個血淋淋的情殺場麵,這又有何難?”羅大寶仍振振有詞。

“你和苗江華感情如何?有過矛盾嗎?你老婆知道這事嗎?”馬大兵一連串地發問道。

“感情很好,冇有矛盾,我老婆早死了。”兔子毫不含糊地脆聲答道。

“那既然如此,殺人者怎麽能利用這個情殺這個藉口陷害你呢?你這不是擺明瞭糊弄我們嘛!你這也太小看我們警察的智商了吧。”李誌國怒斥道。

“你,你們這是玩我。你們這是在玩邏輯遊戲。如果我說我和苗江華有矛盾,你們就說我這是情殺。對不對?”兔子似乎也很不滿意了起來……

“經合議庭合議,趙大紅強姦罪成立。綜合控辯雙方意見判決如下:

趙大紅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上訴於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閉庭!”審判長董興才敲響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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